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医护动态 > 通知公告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医药代表接待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06来源:原创点击:168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我院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等,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试行)》,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登记

(一)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招标采供部、医学装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1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二)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应主动通过“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平台(平台登录方式见下表),填写《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上传加盖企业印章的电子版登记建档所需材料,提交至相关归口职能科室。医药代表登记建档所需电子材料如下:

1.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4.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三、预约登记

接待实行预约审批制,医药代表一般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平台(平台登录方式见下表),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提交至相关归口职能部门进行预约。

三、接待时间地点

原则上为每周四,行政楼2楼会议室。

四、注意事项

(一)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使用。

(二)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等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三)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


图片1.png

医药代表备案登记  



图片2.png

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专题

返回首页|走进医院|医院新闻|科室介绍|就诊指南|医护动态|党建园地|教学科研|医院文化|联系我们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滨河院区:罗庄区清河南路1号;大学院区:兰山区聚才六路;启阳院区:兰山区启阳路187号。
健康咨询热线:400-6090-776 Copyright@2019 All right reserved.
本网站疾病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疗依据;本网站医院图片及商标权未经授权请勿复制及转载。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版权所有 鲁ICP备13000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