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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INFORMATION DISCLOSURE

实名制就诊制度

实名制就诊制度

文件类别

全院文件-医疗管理

文件编号

H-C-ZD-163

制定部门

门诊部

发布部门

质量管理科

生效日期

2021年3月16日

版本/修订

A / 1

文件总页码

2

修订日期

20254月14日

1 目的  

保证患者就诊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唯一性和连贯性,杜绝冒名顶替,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患者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所有门急诊及互联网医院就诊患者。

3 定义/术语

实名制: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填写真实姓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的制度。

4 权责

4.1 本制度由门诊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4.2本制度由门诊部、医务部、质量管理科、财务部负责监督。

4.3 收款室及各临床、医技、窗口科室负责就诊者信息的核实、录入、核对等全流程管理。

5 政策/规程

5.1 门急诊患者就诊时,收款室及相关窗口工作人员要求其实名制就诊。积极引导就诊患者通过手持式移动电话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申领电子健康卡进行挂号、就诊。若无法申领电子健康卡的患者,凭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医保卡、驾驶证等)建档办卡、挂号、预约诊疗等,并登记正确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基本信息。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出示电子健康卡或有效身份证件的首诊患者,相关工作人员须录入原因。

5.2 门急诊患者如果使用医保挂号、就诊,收款室及相关窗口工作人员需核对医保身份信息,方可办理挂号、结算等医保相关业务。发现冒用他人医保进行挂号、就诊等行为及时制止,要求患者需提供本人信息进行实名就诊。

5.3 无身份证的儿童患者就诊,收款室及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应完善录入监护人身份信息,并登记真实、有效的就诊儿童信息。

5.4 门诊全面推行微信预约、自助机预约、诊间预约、现场登记预约及其他形式的便民综合预约诊疗服务,预约诊疗实行实名制管理,预约成功后,患者就诊时首诊医师需要再次核对身份信息。

5.5 预约、挂号、分诊、就诊、检查、治疗、住院等环节的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要求通过设备辅助信息核验、人工二次确认等方式再次核对患者信息,对未实名制就诊的患者,须做好《门急诊患者基本信息更正程序》的宣教告知。

5.6 需抢救的急危重症者按急诊绿色通道有关程序落实管理措施,对“三无”患者等特殊人群先救治后补全实名信息。

5.7 医院将实名制就诊工作纳入监测管理,职能科室加强对各环节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并将实名制执行准确率、信息完整纳入院内考核体系。

6 工作流程:无。

7 标准/依据

7.1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10号。

7.2 《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3.5.1。

7.3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卫医发〔20228号。

7.4 《门急诊患者基本信息更正程序》H-B-CX-001

8 表单附件:无。

9 文件修订记录

修订日期

修订后版本

更改的内容描述

20254月14日

A / 1

1. 修订1 目的、2 适用范围;

2. 4.2监督科室增加财务部;

3. 增加4.3;

4. 修订5.15.5政策内容,删除5.4,增加5.2、5.6、5.7;

5. 增加7.3标准/依据;

6. 协办部门增加“财务部”。

10 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签字

签署日期

 

门诊部

部门负责人:  

2025414

 

医务部

部门负责人:孙晓琳

2025414

质量管理科

部门负责人:卢永收

2025414

财务部

部门负责人:祁  

2025414

院领导批准

分管副院长: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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