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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细化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临沂市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试行)》《市直卫生健康系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党委、院纪委、各行政职能部门在本部门业务领域内常态化规范化运用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

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充分体现严管厚爱。

第五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院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要多过问、严教育、常提醒、真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医院纪委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统筹推进职责,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各行政职能部门是党委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执行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运用方式和情形

第七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谈话提醒或书面提醒;

(二)约谈、批评教育;

(三)纠正或责令停止错误行为;

(四)限期整改;

(五)责令作出检查;

(六)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

(七)通报;

(八)诫勉;

(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八条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一)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站位不高、不及时、效果不明显,工作中存在搞形式、走过场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执行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在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责任上不力,对分管范围内干部发生违纪问题,该发现未发现,发现了未报告、不处置,不抓早抓小,情节轻微的;

(三)个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有问题线索反映,但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问题线索核查难度较大,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可能性的;

(五)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提醒警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

(六)有违规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或本应给予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可按第一种形态处理的;以及思想认识不到位,经综合考量不宜给予处分的;

(七)有问责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需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八)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贯彻落实意见,情节轻微的;

(九)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的;

(十)个人行为与党员干部、医护人员等身份不相符,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

(十一)家风不正、家教不严,配偶、子女及亲属有负面反映,应当提醒纠正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十三)对巡视巡察、审计调查及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情节轻微的;

(十四)领导干部以及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存在一定廉洁风险,需及时提醒的;

(十五)其他需要提醒和批评的情形。主要指可以依据有关党纪法规,选择适用前述处理方式以外的情形。

第九条  适用第一种形态的线索来源:

(一)巡视巡察、全面从严治党检查、审计调查、大型医院巡查和其他专项监督检查等发现或反馈的问题线索;

(二)12345热线首发反映的问题线索;

(三)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等问题线索;

(四)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移送的问题线索;

(五)行政、司法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

(六)日常监督、检查、调研发现的问题线索;

(七)被上级约谈、问责或通报的问题线索;

(八)基层党组织提报的和党员干部反映的其他问题线索;

(九)领导交办的问题线索。

  适用原则

第十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不枉不纵,全面分析问题性质、准确把握量纪尺度、综合评估处理效果,杜绝以偏概全、机械执纪。

第十一条  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坚持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党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党员干部共同违纪的,对负有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相对从严。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对组织者、重要参加者、审批责任人等责任人员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对一般参加者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二)对“四风”问题禁而不绝、情节严重的科室,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同志,一般不适用第一种形态。

第十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坚决维护纪律规矩的严肃性的前提下,支持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党员干部行为动机、主观心态、问题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要素,结合干部一贯表现、认识态度、改正情况等因素,可以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有:

(一)对一贯表现较好,偶犯性违纪、主观过错不明显的;

(二)对违纪情节轻微,认错悔错诚恳,在组织谈话函询时如实说明问题,积极改正的;

(三)对上级尚无明确规定,出于公心、为了工作的探索失误,或经过集体研究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

(四)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民生实事等工作中,为抢抓时机、节约资源、大胆推进,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及时补救止损,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五)对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且具有普遍性的一般问题;

(六)体现容错纠错的同时,也要突出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人员,情节较轻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问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要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收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依规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党纪处分。一般存在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第一种形态: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违纪次数多、跨度时间长的,或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拒不配合组织调查核实的,或向组织讨价还价,拒不改正的;

(三)顶风违纪,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蓄意违规、失职渎职的;或者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的;

(四)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个人专断、规避程序、违规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五)上级已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却自行其是的;

(六)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的二十大后仍不知止、胆大妄为,继续顶风违纪的;

(七)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的;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的;

(九)其他不适用情形。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的,要依据“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实施主体,根据职务和党组织关系所在,分级组织实施。

(一)对于医院党政正职,应当经委党组研究批准,由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对于医院其他县级干部,应当经院党委研究批准,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三)对于医院科级干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医院分管院领导或纪委书记组织实施;

(四)对于普通党员干部职工,应当经分管院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五)仅限于院党委、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依规依纪依法作出诫勉处理。对于采取诫勉措施处理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院党委研究后,分级组织实施,其中:

对于县级干部(市管干部),院党委可以运用诫勉以外的处理措施,达到诫勉处理条件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报上级党委、纪委进行处理。给予科级干部诫勉处理的,院党委需提前征求委党组意见。

第十五条  规范第一种形态处理决定执行,确保处理决定及时正确落实,切实维护处理的严肃性。 肃性和权威性。

(一)采取诫勉谈话处理的,由纪检监察室制作文书,由所在党支部领取后宣布并执行。宣布应当在支部会议或党委会议上进行,议程要包含学习党纪处分条例、宣读决定、个人检讨表态等内容;谈话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形成记录,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查。

(二)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以适当方式进行记录,由谈话对象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党员干部应当对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的事项表明态度、引以为戒。

(三)采取限期整改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党员干部说明事由,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党员干部应当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四)采取责令作出检查的,应当责令党员干部作出书面检查,并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必要时可以要求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作出检查;党员干部应当在检查中写明检查事项、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情况。

(五)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需要整改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等事项;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接受批评,在党组织要求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情况和个人整改情况。

对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除上述第五项外),应当区分问题性质、情节等,督促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按照要求说明情况,进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六条  因问责对党员干部予以通报、诫勉等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医院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中,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一)建立工作台帐。各职能部门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将当季度运用情况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汇总后报市卫健委机关纪委。纪检监察室及时统计汇总,每半年分别向医院领导班子成员汇报其分管领域情况,向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1医院整体情况。

(二)统一文书格式。纪检监察室制作统一的处置文书,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书格式制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有案可查、档案齐全。

(三)落实报备制度。采取诫勉谈话处理的,于作出处理决定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室后,统一报市卫健委机关纪委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院党委将把运用第一种形态贯穿于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中,坚持从严监督管理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把抓早抓小、红脸出汗与真管真严有效结合,充分发挥靶向“治小病防未病”作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方位管理、经常性监督,更好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院党委要把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党委书记述责述廉报告内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以及分析政治生态状况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院党委、院纪委要加强对各行政职能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监督检查,对认识不到位,运用不主动、不经常的,要及时纠正;对应当发现问题没有发现的,或者对发现问题处置不当、不及时或搞宽松软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医院全体党员干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于非党员的干部、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监督机构

1、医院服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39-3216512
信箱:fybjyjw@163.com
地址:临沂市清河南路1号行政办公楼6楼
2、临沂市卫健委电话:0539-8313079  
信箱:swjw@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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