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
贯通协调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整合医院监督资源,强化监督合力,规范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提升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办法(试行)》(临改委发〔2024〕3号)、《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卫生健康行政监督贯通协调的工作办法(试行)》(临纪办发〔202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健全完善医院监督体系,建立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密切工作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优势互补、协同高效的监督合力,共同推动各类监督相互贯通、同向发力。坚持政治引领,及时纠正政治偏差、消除医院内部监管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医药领域易发多发问题和突出矛盾,强化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坚持协调贯通,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成果运用,一体推进监督执纪质效提升。
二、建立沟通联络机制
(一)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与医务部、护理部、门诊部、人事科、办公室、党建工作科、审计科、财务科、医保与物价管理科、招标采购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建立顺畅协调的日常联络机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贯通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工作联系、重要情况通报、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明确专门人员推进具体工作,确保重要信息沟通及时畅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问题。综合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成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共同研提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提升监督质量。
(二)重要信息互通机制。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以下情况:在开展业务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经分析研判不作为问题线索、但有必要作为情况供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医院发生重大舆情事件、责任事故,以及上级开展约谈情况和重点挂牌督办的;在牵头、参与的各项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主管领域存在“四风”问题的;市委巡察、大型医院巡查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上级审计报告、医院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各类审计整改报告、医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医保飞行检查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其他认为需要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掌握情况的。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将全院“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党纪政务处分情况,每年度将医德考评结果向党建工作科、人事科、医务部、护理部、宣传科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及时将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相关职能部门,确保相关结果在干部考核、职称评聘、评先树优、先进模范宣传、有关待遇变更等工作中得到有效运用。
(三)明确贯通要求。各职能部门在业务监管中发现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各职能部门掌握的主管领域内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的,应当在得知相关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通报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情况后立即通报。对于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容易引发舆情炒作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优先办理。
三、建立线索移交机制
(一)移交事项。各职能部门在业务监管中发现的党组织、党员干部、职工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违反行业作风有关规定等线索材料,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审计、财务、医保和其他专项监督、群众投诉、信访反映、12345热线首发等发现的问题,经与纪检监察部门会商分析,研判成为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1.医政监管方面:在医疗质量管理、依法执业中履行责任不力,造成重大医疗事故,或违规开展限制、禁止类医疗技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主管部门认定构成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违反执业管理规定,将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违规挂靠于非实际执业机构并获取报酬的;医师违规“走穴”“开飞刀”等的。
2.行风建设方面: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医药企业提成、回扣的;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名义违规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给予的财物的,或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利用职务之便,开展商业统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利用执业之便,接受开单提成,或接受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的;违规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的;违规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的;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的;在医疗服务中,索取或收受患者礼品、礼金、“红包”,或单纯以增加收入以及谋取私利为目的,实施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增加群众负担的。
3.经济运行方面:存在私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套取单位资金等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或长期截留、挪用上级专项资金的;恶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国有资产转让、发包或租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插手招标采购活动,恶意降低招标采购标准、泄露招标采购关键信息等严重违反公平竞争的;在工程建设、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前期论证不充分,未按要求招标,过程监督不严,未能据实验收,设备、平台等闲置造成医院重大损失的。
4.人事管理方面:在职称申报推荐和岗位聘任中,“找关系”“打招呼”等违规操作的;干部选拔任用不按规定程序民主推荐、考察、公示,任人唯亲,有关人员参与其中接受宴请、收受贿赂等谋取利益的;人才招聘岗位设置、资格审核等人为干预、因人设岗、流程不规范,或收受好处,为利益关系人通过招聘提供帮助等影响公平性的;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5.其他方面:行业监管责任履职严重不到位、监管缺位的;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疏忽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在牵头、参与的各项工作中,发现其他部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其他应该移交的事项。
(二)移交要求。各职能部门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前应当认真梳理、严格审核,确保材料齐全。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立即移送。各职能部门应当出具正式的《问题线索移交函》,并将调查报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专项报告及相关书证材料一并移交,并提出有关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三)情况反馈。对于各职能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原则上不反馈处理结果。特殊情况下,职能部门可与纪检监察部门会商,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问题线索敏感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反馈。
四、建立工作协同机制
(一)联合运用“第一种形态”。对于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依据“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妥善自行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必要的,可以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开展谈话提醒、约谈、批评教育等工作,共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第一种形态”运用精准规范,达到教育警醒的目的。
(二)联合监督检查。医院内发生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重要敏感舆情和重大责任事故,以及职工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涉及与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有关事项,可商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监管、职能监督中涉及与党纪党规、监察法规有关事项时,可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工作或纳入纪检监察监督检查范围。
(三)联合开展专项整治。针对医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医药购销领域的利益输送、医保基金使用中的欺诈骗保等,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可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同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步骤,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五、建立成果共享机制
(一)督促问题整改。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市委巡察、全面从严治党检查、审计调查、纪检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获取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医保飞行检查、大型医院巡查等监督检查指出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在业务监管、职能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纳入政治监督活页,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部门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成效的监督检查。根据监督事项关联性、紧密性,纪检监察部门与职能部门可采取联动监督、联合办理等措施,强化问题整改。对拒不整改、敷衍塞责、整改不力等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约谈;或与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会商确有必要的,联合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约谈提醒。对符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关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依规依纪实施问责。
(二)列为参考依据。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将职能部门业务监督、职能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作为涉及党支部、科室全面从严治党检查、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先进模范宣传等工作中,充分考虑相关监督成果。
(三)涵养廉洁文化。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与职能部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查处的典型案例,协同开展廉洁教育,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推动清廉医院建设。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