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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INFORMATION DISCLOSURE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等,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等。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院接待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室牵头,药学部、招标采供部、医学装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共同落实。

(一)药学部、招标采供部、医学装备科:负责统筹安排各相关领域医药代表的预约、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三)安全保卫科:维持院内医疗秩序,负责监控医药代表在院内的行为活动,对违规出入医院的医药代表实施管控,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进行。

(四)药学部:负责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审核对接及相关工作人员备案登记和接待管理。

(五)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加强教育监督。

第五条 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学部、招标采供部、医学装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室统一管理(见附件2)。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1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重新登记建档并注销既往医药代表信息,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六条 来院开展业务活动的医药代表应主动通过“医药代表备案登记”平台(平台登录方式见附件1),填写《医药代表备案登记表》(附件3),上传加盖企业印章的电子版登记建档所需材料,提交至相关归口职能科室。医药代表登记建档所需电子材料如下: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四)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下载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第七条 医药代表接待实行预约审批制。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一般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平台(平台登录方式见附件1),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4),提交至相关归口职能部门进行线上预约。

(二)预约审批。各归口职能科室通过“清廉妇幼”平台,对收到的预约登记信息进行审批。对推介新产品、举办学术活动的,需征求分管医药、器械等院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三)接待通知。各归口职能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要明确填写接待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

第八条 接待部门按照“三定三有”原则(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进行接待,并做好接待记录。

(一)接待时间:原则上接待时间为每周四,有特殊需要可临时申请审批,并报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

(二)接待地点:原则上在行政楼2楼会议室,可视医院会议及业务性质情况调整。

(三)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及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临床科室负责人或相关专业人员、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分管领导可参加,不允许单人接待。

(四)身份复核:根据收到的预约登记信息对医药代表身份进行复核。如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被接待人应说明理由,并经纪检监察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待,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五)接待内容:1.收集企业代表所提供的资料。2.新药、创新药及专科药、新仪器设备、新耗材等信息。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医院需求信息、产品不良反应信息。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等。

(六)接待记录:接待部门通过“清廉妇幼”平台,填报《接待医药代表记录表》(附件6),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

(七)接待监督:纪检监察室随机抽查接待流程与记录。

第九条 配送药品、设备、耗材,领取及提交合同,提交验收及安装维修相关材料等工作无需预约,投标、对账、维保、计量、技术保障以及临床试验项目工作人员无需预约。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酌情安排。

第十条 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联系药品或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清廉妇幼”平台,填写《职能科室、临床科室申请医药代表来院登记表》(附件5)并报各归口职能科室备案,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接待医药代表的,无需申请,在接待记录表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加强在医院内规范学术、商业推广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使用。

(二)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等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三)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全院工作人员应规范与医药代表相关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禁接受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收取或接受医药代表的回扣、吃请、贵重礼品、安排旅游等。

(二)对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室、病房等区域推介和促销产品等行为进行拒绝和制止。

(三)严禁向医药代表提供相关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等相关信息。

(四)严禁参与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组织的医药产品推介等商业宣传活动。严禁直接接受医药代表或医药企业给予的讲课费。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将会同相关职能科室不定期、不定时深入临床、医技及相关职能科室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规定有关要求,擅自在院内开展学术、商业推广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记录备案,必要时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要建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及企业代表的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医药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的,医院视情形给予警告、约谈、对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纳入医院“黑名单”、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给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全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纪检监察室约谈涉事人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先树优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或上报上级纪委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监督机构

1、医院服务监督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39-3216512
信箱:fybjyjw@163.com
地址:临沂市清河南路1号行政办公楼6楼
2、临沂市卫健委电话:0539-8313079  
信箱:swjw@ly.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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